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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法


01 15 2008 9:28AM  您是第 601 位浏览用户
xinsrc_47201051421581402199183.jpg 新华网快讯: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29日上午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决定。本决定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决定》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车辆和驾驶人

    第一节 机动车、非机动车

    第二节 机动车驾驶人

    第三章 道路通行条件

    第四章 道路通行规定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机动车通行规定

    第三节 非机动车通行规定

    第四节 行人和乘车人通行规定

    第五节 高速公路的特别规定

    第五章 交通事故处理

    第六章 执法监督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全文

     立法档案·聚焦道路交通安全法草案

    立法,从民意出发——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修改审议聚焦

    新华网北京10月25日电(记者田雨、邹声文)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道路交通安全法修正案草案,拟对现行法律第76条第1款第2项的规定进行修改。10月25日,常委会会议分组审议了修正案草案。如何进一步完善修正案草案,以更好地体现民意,成为与会人员审议时关注的焦点。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修改审议:以人为本尊重生命    

   25日上午,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分组审议道路交通安全法修正案草案。修正案草案在维持过错推定原则的同时,进一步明确了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情形下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的比例。

    道路交通安全法修正案草案第76条摘要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按照下列规定减轻机动车一方责任:    

    ●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一方负次要责任的,机动车一方承担80%的赔偿责任

    ●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一方负同等责任的,机动车一方承担60%的赔偿责任

    ●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一方负主要责任的,机动车一方承担40%的赔偿责任

    ●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一方负全部责任的,机动车一方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  

    76条沿革

    ●1999年,沈阳颁布《行人与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人车相撞,行人违章,司机不负责任,行人担全责”。被民间称为“撞了白撞”规定。

    ●2000年,国内20余城市相继推出“撞了白撞”条例。

    ●2003年6月,全国人大分组审议《道交法(草案)》,“撞了不白撞”是否写入法律,成为焦点议题。

    ●2004年5月1日,《道交法》开始实施,第76条否定“撞了白撞”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行人有过错、司机无责,降低赔偿额度。

    ●2004年9月,经立法听证会讨论,北京出台《北京市〈道交法〉实施办法》,规定人车相撞,行人违法、司机无过错,按照最低比例、额度承担赔偿责任。

作者:底东娜 来源: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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